第122章 vie模式(2/3)
营托管、投资规划、离岸运营、融资上市、留学移民、信托、法律咨询等服务。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设计离岸公司注册,财务审计;恒信泰富却专业的海外投资规划与运营方案提供商;专注企业发展海外市场的投资咨询顾问机构;致力于为全球企业提供新加坡/香港/海外公司注册、运营托管、投资规划、离岸运营、融资上市、留学移民、信托、法律咨询等服务。
而这两家在上一世算不上在业内多棒,毕竟最棒的还是罗斯柴尔德、花旗、摩根等国际大公司大家族的金融财务咨询,不过目前刘思与这些都还搭不上线,还不如找瑞丰会计事务所与恒信泰富。
最主要罗斯柴尔德、花旗、摩根…这些收费死贵,而刘思要办的业务却也不算难,瑞丰会计事务所与恒信泰富足够了。如果向地下钱庄、大笔资金转移这些业务,还非罗斯柴尔德、花旗、摩根…他们不可。
vi模式(variablirsii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即vi结构,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s(可变利益实体)。
采用这种结构上市的中国公司,最初大多数是互联网企业,比如新浪、百度,其目的是为了符合工信部(ii)和新闻出版总署(gapp)对提供“互联网增值服务”的相关规定,vi结构被发明出来。
中国互联网公司大多因为接受境外融资而成为“外资公司”,但很多牌照只能由内资公司持有,ii就明确规定ip是内资公司才能拥有的,所以这些公司往往成立由内地自然人控股的内资公司持有经营牌照,用另外的合约来规定持有牌照的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关系。
不过在去年的2006年(10号文)《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发布,要求境内自然人或法人设立海外公司需报商务部审批。然即将修订出台的《外商投资行业指导目录》则在某些特殊产业对外资设置了障碍,从而导致境外股权激励结构和合资企业架构都行不通。vi模式更是别大量的应用。京东好像就是在06年11月份刚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组建了海外控股公司。
刘思即便不想这么做,也不行。更何况,注册了vi模式,完全可以直接仅国际控股公司股权变动就可以了,没那么麻烦,最重要的是,这样资本转移出国更方便了。
这些公司通常的做法是:
一、公司的创始人或是与之相关的管理团队设置一个离岸公司,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该公司与v、p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公司(通常是开曼),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壳公司,并持有该香港公司100%的股权。
四、香港公司再设立一个或多个境内全资子公司(f)
五、该f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达到享有vis权益的目的,同时符合s的法规。
该结构中,境内外资公司和持牌公司通常签署五六个协议来设立其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包括:
1、资产运营控制协议:境内外资公司实质控制目标公司的资产和运营。
2、借款合同:境内外资公司贷款给目标公司股东,股东以其股权质押。
3、股权质押协议。
4、认股选择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目标公司所在领域时,境内外资公司可提出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成为控股股东。
5、投票权协议:境内外资公司可实际控制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员。
6、独家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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